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唐山师范学院王新
近年来,因学生发生伤害事故而将学校诉至法院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对相关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1996年上海第54中学发生的肖涵案件,曾引发了教育界全国范围内校园伤害事故责任问题的大讨论。我们唐山市此类案件也时有发生,我本人也曾作为校方的代理人参与过1999年唐海县第八农场中学、2000年丰南区大齐各庄中学、2001年唐海县第二中学、2003年滦南县安各庄镇大柳树小学、2005年路北区龙华小学和2007年6月滦县郑庄中学等学校发生的学生诉学校承担伤害事故赔偿责任案件。
如何依法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并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种媒体关注的热点。
下面,我就自己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自己的一些相关法律实践,向各位领导汇报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的一点学习体会,不当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是正确认定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许多人都认为学生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学习,学生的监护权就事实上委托或转移到了学校,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就应当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事实上,学生家长就是以学校为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应当承担监护责任而代理学生将学校推上被告席的。
那么学校果真是学生的监护人吗?我认为不是。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而非监护关系。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的职责,但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范围,学校的职责也决定了其不具备作为监护人的资格。从法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分析,学校若是学生的监护人,必将出现学校代理学生诉学校自己或学校既代理原告学生又代理被告学生进行同一诉讼的荒谬现象。
从世界各国关于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立法规定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均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审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德国、希腊、葡萄牙和日本等国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当前,没有任何国家立法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无过错的严格责任。
二、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1)1994年湖北省某中学上体育课时,发生羽毛球拍柄拍头脱落,致一名学生眼睛受伤。
(2)1997年河南省某中学体育教师用长板凳代替标准跨栏训练,造成一名学生腿部摔伤。
(3)1998年江西某小学厕所因建筑质量低劣发生倒塌,造成学生6人死亡、13人受伤。
(4)2003年上海浦东某中学宿舍楼外墙砖发生脱落,致学生一死一伤。
(5)2005年6月唐山市龙华小学一名小学生从楼梯栏杆坠落,造成四颗牙齿被摔落。
(6)2008年10月6同上午课时,洛阳市第16中学教学楼的一根立柱突然倒塌,造成正在玩耍的一名初二学生当场死亡(校方却说立柱是因该生抱着立柱被另两名学生拉倒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1)1997年云南省某中学女生宿舍发生火灾,因无灭火设备,学校又晚上将宿舍区锁上造成17名学生死亡。
(2)1998年四川合江县人民小学因门卫制度形同虚设,使精神病人杜培青持刀闯入,砍伤师生23人。
(3)2003年陕西某中学发生楼道拥堵踩踏事故,死亡28人伤59人。此类事故年年几乎发生,教育部统计2005年全国发生楼道踩踏事故5起,死亡10多人,伤几十人。80年代我市第27中学也曾发生过。
3.学校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
(1)2001年山东荷泽某中学13个班500多名学生因服用学校出售的劣质碘钙营养片中毒。
(2)2004年辽宁锦州某中学为学生打麻疹疫苗,几十人药物严重反应。
特别是因学校食品卫生问题,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的现象每年都在发生。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1994年新疆克拉玛依“两基”评估验收文艺演出发生火灾,酿成学生323人死亡,132人受伤的惨剧,多名教育主管人员被判刑。
(2)1999年辽宁省某中学开运动会,因校方组织不利,发生标枪意外扎伤学生案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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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8年“五一”期间,广西某大学辅导员与黑导游组织学生乘坐无营运牌照的黑车旅游,发生翻车事故造成多名学生伤亡。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1)2003年滦南县安各庄镇大柳树小学一名小学生被精神不正常的教师体罚。
(2)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的。
(1)1998年4月辽宁省某小学校长安排学生扑救山火,造成4名学生死亡,多名学生被烧伤。
(2)安排学生参加超强度的体育活动和高层教室玻璃清洁工作案件
7.学生患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给予必要注意的。
(1)唐海县80年代初曾发生过敏性体质的小学生因县防疫站到校注射乙脑疫苗死亡案件
(2)2002年安徽省某中学安排一名月经期的女学生参加当地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1)1996年上海54中学发生的肖涵案件
(2)2002年江苏省某中学一名高三患急性病毒性脑炎致残案件
9.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1)1989年6月13同《中国教育报》1报道,陕西旬阳县康坪乡中心小学三年级班主任李根学罚13名连续迟到或不遵守课掌纪律的学生喝尿水。
(2)1996年丰润区实验小学某教师上美术课,发动学生打一名不做课堂作业的学生案件。
(3)1999年内蒙古自治区某学校代课教师阳某在给5年级学生上体育课时,一名男生不遵守纪律,还讥笑老师:“你算老几,不就是个代课的吗?”田老师大怒,一拳打死该生。
(5)2004年迁安市某中学某教师“一巴掌打出八千元”案件。
(6)2005年滦县小马庄中学某教师将一名中学生打成耳膜穿孔案件。
10.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工作规程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1)
(2)教师上课迟到或擅离工作岗位引发的学生伤害案件。
11.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999年春天路北区光明实验小学航模指导老师带领学生跳墙事件。
(2)教师和其他工作见学生携带刀具、玩具枪、弹弓、鞭炮等危险品进入学校,未进行管教引发的伤害案件。
12.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未到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人脱离监护而发生伤害事故的。
(1)2004年湖北某中学一名女同学因违反学校纪律被老师批评后,跑到学校外的山上,被两名夕徒强奸案件。
(2)2006年丰润区韩城镇中学一名男生违纪,近两个月未上学,学校不告知监护人事件。
13.学校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
(1)1991年唐山市某初级中学违反《义务教育法》开除学生被诉案件。
(2)1998年天津某中学教师私拆学生信件,导致学生跳楼致伤案件。
(3)1999年河北省鸡泽县某小学“罚款促学习”导致学生自杀案件。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1.因地震、洪水、雷击、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1)2006年夏,黑龙江某小学突遭洪水袭击,十几名学生被冲走死亡事件。
(2)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事故造成的。
学校附近工厂、企业有害气体泄露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事件。
3.学生患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监护人未告知学校的。
4.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2003年玉田县鸦洪桥中学学生自杀案件。
5.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2000年丰南区大齐各庄中学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案件。
6.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的途中发生伤害事故的。
7.学生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伤害的。
8.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伤害事故的。
9.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的原因造成伤害事故,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1)学生课余时间进行双杠锻炼,发生意外伤害案件。
(2)1999年唐海县第八农场中学学生伤害案件和2007年6月滦县郑庄中学等学生伤害案件。
10.学校教师及职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1)2006年9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河南省某学校教师暑假举办辅导班,租用当作教室的厂房倒塌,造成多名学生死伤案件。
(2)教师让未成年学生为其打开水或到校外买食物致伤案件。
(3)教师或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案件。
11.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及时采取必要救助措施的
12.学生违反纪律,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与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风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的。
(1)学生在校内玩弹弓,老师收缴后不久,学生又拿来新弹致伤他人案件。
(2)学生跳墙被老师制止后不久,又跳墙致伤案件。
(3)学生恶作剧致他人精神失常案件。
13.依法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1.事故处理程序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并及时告知其监护人或家长。发生严重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学校请求或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在及时救助受伤学生的同时,应当特别注意尽快收集并保存目击者关于事故发生时相关情况的书面证言。、物证等证据,以便准确认定责任人,为依法解决事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第一手证据材料。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学校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与受害学生或其家长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请求教育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时,学校一般由校长和一名熟悉案情或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且表达能力较强的教师代表学校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聘请1至2名律师代理诉讼。
开庭前,一定要注意按照法庭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的证据和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避免超过时效期限。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应注意在15日内上诉。
2.事故的损害赔偿范围与标准
学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应当根据责任的大小,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入学等与救助受伤学生、赔偿相应经济责任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在事故处理中,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工和学生,不得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和设备,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否则,学校可报告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努力掌握教育法律知识,提高依法治校、依法管理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已是当前教育法治化发展对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我们必须把校园安全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坚持认真自查自纠,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使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规化,依法做好学校的安全教育和防范、处理工作。